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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