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5:47 来源: 林业局
【字体: 打印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