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5:47 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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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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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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