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09 16:52 来源: 林业局
【字体: 打印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首次引进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五)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
相关稿件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