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首次引进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四)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五)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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