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负责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 国土测绘司质量监督处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土测绘司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开展当年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确定报名时间、资格考试时间,指定考试实施机构。 第四条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质量监督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也可以委托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获得受理后方可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质量监督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资格考试试题拟定、印刷等工作。在考试前将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考场须知、试题送达考试实施机构。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实施机构向国土测绘司报送考试材料,经质量监督处整理汇总,确认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的材料应进行审核,逐级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自考试成绩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证或者不予颁证的决定。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处 1、质量监督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报送的考试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质量监督处负责人; 2、质量监督处负责人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测绘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报国土测绘司司长; 2、国土测绘司司长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核意见; 3、质量监督处收到国土测绘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分管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测绘司司长审签后,随同考试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收到国土测绘司提交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审批意见。 第九条 国土测绘司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经审核作出准予颁证决定的,质量监督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经审核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质量监督处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准予颁证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质量监督处应当在作出颁证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其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国土测绘司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 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考核认证。 不需要考试的,质量监督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变更、复审事项,申请人应当将原《计量检定员证》交回国土测绘司。 第十四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