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注: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
申请人:(待定)
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待定)
审查原则及标准:(具体内容待定)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