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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4日   来源:保监会

    项目: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