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经纪机构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经纪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2、依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