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