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的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申报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