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