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