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