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评估公司或评估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5、对所评债券的级别认定的准确度; 6、专业评审能力证明; 7、专业评审人员资质。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前3年业务经营状况; 2、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所评债券的级别准确度不低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5、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 6、评审债券级别的流程和评审制度。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