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说明书; 2、投资账户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账户特征;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3)投资组合限制; (4)主要投资风险; (5)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账户设立应提供账户独立性说明; 4、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5、法律声明书。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3、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法律声明书应包含对投资账户独立性内控保障的合法合规性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