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24
来源: 保监会
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 、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参照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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