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业务经营范围; 4、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6、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