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3、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