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2:46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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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

    2、《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3、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批的原因;

    4、保险条款;

    5、产品费率表;

    6、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7、精算责任人签字的产品精算报告。

    8、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9、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10、产品可行性报告;

    11、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

    12、财务管理办法;

    13、业务管理办法;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5、产品说明书文稿;

    16、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挡的光盘或者磁盘;

    1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产品时,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2、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条款内容和产品设计表述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产品定名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内容无显失公平之处;

    3、保险条款严谨,合同要素完备,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

    4、产品精算假设、精算方法、精算公式、红利计算符合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计算结果准确,产品定价合理充足;

    5、产品说明书内容和保险条款相一致,没有明显误导和重大信息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6、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7、销售地域管理、业务管理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8、中国保监会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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