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2:47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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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受理机关: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保监局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条款费率文本;

    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

    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5、法律责任书;

    6、精算责任书;

    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准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备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备案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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