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审批表一式两份; 3、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0、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齐备。 2、准确性: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达严谨、通俗易懂。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公正性: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6、谨慎性:费率不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4、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