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1、外国财产险公司; 2、港、澳、台地区财产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3、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