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21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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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1、外国财产险公司;

    2、港、澳、台地区财产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3、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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