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22 来源: 保监会
【字体: 打印本页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