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