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23 来源: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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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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