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