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 、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