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11-14 13:33 来源: 保监会
【字体: 打印本页

    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 、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审批。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