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正式申请表; 2、筹建报告; 3、拟设公司的章程; 4、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7、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8、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9、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10、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2、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3、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4、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