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提交材料: 1.审批申请书 2.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拟倾倒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作业时限、废弃物特性 3.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A.国家海洋局受理: (1)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m3(含500万m3)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3)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4)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辖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6)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B.海区分局受理: A项以外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论证:召开审查会进行专家论证,选划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选划报告作修改。选划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选划报告的修改说明以及公众参与的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或海区分局。由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查 4.审批: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5.备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30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