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 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4.《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提交材料: 1.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2.废弃物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3.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4.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普通许可证(疏浚物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方(含)以下、港口年度维护性疏浚量100万方(含)以下,渔船,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废料,人体骨灰) (1)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2)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3)国家海洋局海区主管部门收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省级海洋主管部门 (4)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审查意见后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2.普通许可证(第1项规定以外的废弃物)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普通许可证 3.特别许可证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特别许可证 4.紧急许可证 (1)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 (2)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受理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海洋局 (3)国家海洋局收到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初审查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发放紧急许可证 办理时限:60日 是否收费: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