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24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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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借用原因、去向用途、文物建档说明、保存环境达标说明、补偿方式、借用期限);
2.文物目录(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3.借用协议草案(应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
4.借入方情况说明(单位性质、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5.出借方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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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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