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27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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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6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三)文物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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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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