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30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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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二)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三)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四)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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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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