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资质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30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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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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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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