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资质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30 来源: 文物局网站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一、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薛源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