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2-14 15:42 来源: 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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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秘书处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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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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