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事项名称 |
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
审批范围 |
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国家能源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八)《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 (十一)《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申报材料 |
(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项目核准请示文件(一式5份)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 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4.位于我国境内的项目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交通运输部出具的配套码头、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等意见 6.项目招标内容(可以并行申报) 7.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单独上报的项目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办理方式 |
全年办理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除外) |
窗口电话 |
010-68505049 68505050 |
结果查询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