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九、申请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十一、办结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二)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200元∕本;补发:5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十四、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地址:××××××××,咨询投诉电话:××××××××;
(三)国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咨询投诉电话:010-66266400。
(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二)办公时间:××××××××
(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录:
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
2、常见错误示例(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
3、常见问题解答(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