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商务部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立法,不断完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积极推进国外经济合作领域法制建设。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垄断法(草案)》;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行政法规草案7件;制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各方面部门规章20件。
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立法
2006年6月中旬,国务院将《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商务部主动召开或参加相关会议,多渠道密集汇报、介绍情况,积极配合审议、审查。
为规制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交易行为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出台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关系和商业促销行为的部门规章,社会反响热烈。
为贯彻《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和监管行为,制定了《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履行入世承诺,推进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完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
完善贸易救济。根据反倾销应诉工作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了《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信息知情权和抗辩权,出台了《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加强出口管制。为适应当前国际防扩散形势和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需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修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核出口管制条例》(已经修订出台)的审查工作。贯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和《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颁布《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在提高出口管制效能的同时,采取分类管理方式,便利企业出口。
针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出台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修订出台《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完善利用外资法律制度,拓展吸引外资渠道,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为落实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相关规定,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积极推进国外经济合作法制建设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审查工作。1999年,原外经贸部向国务院上报了《条例》送审稿。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条例》的修改稿。《条例》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的原则,有望成为我国“走出去”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在对外援助方面,制定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对援外项目管理进行规范,以提高对外援助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援外项目及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出台企业投诉服务法律制度
为配合商务部组建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规范投诉服务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了投诉服务的范围和企业申请服务的条件、处理程序。
为了及时有效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出台了《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及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
上述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型政府形象。
回顾刚刚过去的一年,商务立法工作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调研工作更加扎实。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等多种方式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有的放矢。二是协调工作更加充分。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立法项目,积极沟通协调,寻求共识,争取支持。三是立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每个立法项目,在拿出初步草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征求专家、企业和公众意见。这些做法,保证了商务立法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