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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31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节约能源法》等一批法律法规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陈菲)自4月1日起,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能源开发节约放首位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自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的节约能源法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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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1号)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注:以上法律法规已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截至200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