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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7日 08时55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1 号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 任:张 平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