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2016-11-29 09:22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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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销售、原油仓储、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1

三、办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 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原油销售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要求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3.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4.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原油仓储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3.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成品油批发申请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成品油仓储申请条件。

1.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八、申请材料

详见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二)依申请变更:申请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由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审核后,在外网公布。

(三)补证:申请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由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审核后,在外网公布。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十一、审批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勘验及申请企业补证材料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事项

十三、审批结果

石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四、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在商务部官网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公告。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地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要求履行变更备案等程序。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电话咨询:010-8509385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十九、公开查询

受理后可通过电话咨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责任编辑: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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