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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67 号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俞建华   

2024年3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