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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2024年11月8日经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意 2024年11月26日生

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6

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 表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注:1.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

2.本附表所列危险特性为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不排除该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者多种危险特性。

3.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如无特殊说明,本附表危险废物表述中的矿物油,以及其他未指明原料来源的油,指石油炼制产生的矿物油、煤直接液化油,不包括动植物油脂、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以及采用烯烃聚合、合成气制烃工艺生产的合成油。

5.如无特殊说明,HW02和HW03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物、原料药不包括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以及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6.如无特殊说明,HW12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颜料不包括钛白颜料。

7.如无特殊说明,HW40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醚和醚类化合物不包括醚类物质聚合形成的聚合物。

8.如无特殊说明,HW45类危险废物表述中的有机卤化物不包括含卤素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附 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者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