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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0〕24号     

湖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1999〕4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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