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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

《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


〔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1993年第1号),现将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2000年2月15日起施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9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4号)同时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  总  署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