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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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