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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

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

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52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请示》(渝府文〔2000〕34号)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