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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

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请示》(黑政发〔2000〕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正处级),隶属哈尔滨海关。

二、核定大庆海关人员编制30人,在哈尔滨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大庆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