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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99号  

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湘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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