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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5号  

湖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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