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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09号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3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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