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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4号  

浙江省、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1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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