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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5号  

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豫政文〔2001〕35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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